〔168【一路發】電子報特派員林福來報導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了簡化離婚程序、手續,四月一日初審通過﹁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﹂,一旦經法院調解或和解,夫妻離婚就算正式生效。
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了簡化離婚程序、手續,四月一日經修法,初審通過﹁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﹂,今後夫妻雙方提出訴訟離婚,一旦經過法院調解,抑或雙方和解,即達成離婚協議要件,並立即生效,男女雙方無須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戶籍。
 一般而言,離婚區分:﹁協議離婚﹂、﹁訴訟離婚﹂﹔其中,﹁訴訟離婚﹂,一旦經法院判決離婚之夫妻,雙方必須拿著法院的離婚判決書,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變更,如此離婚才算正式生效。
 但是,四月一日,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﹁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﹂,一旦經法院調解或和解,夫妻離婚就算正式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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